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霞与梁仁军、代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梁仁军,代言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05号原告:陈霞,女,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梁仁军,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代言永,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陈霞与被告梁仁军、代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余华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仁军、代言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霞诉称:2014年7月18日,梁仁军为做生意从其处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当场写下借条一份,并由代言永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意躲避。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利息10500元,合计60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梁仁军、代言永没有到庭,也未答辩。在审理中,陈霞为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借款数额及担保的情况。梁仁军、代言永没有提供证据。对陈霞所举证据,与本案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梁仁军向陈霞借款5万元,借款时间6个月,并约定月息三分五厘,代言永作为保证人,对其借款进行担保,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并捺指印。内容为“今借到陈霞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借期陆个月(6个月),月息三分五厘整。电话:187****,1、2014.7.18扣月息1750元,借款人梁仁军,担保人:代言永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梁仁军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借款利息如何认定及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梁仁军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予以证实。对于约定利息三分五厘过高,应依法予以核减。对于多支付的1000元利息,应当抵扣本金。代言永在借条上签名对梁仁军借款5万元进行担保,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代言永仍然在保证期间内,故应当对陈霞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梁仁军追偿。对于陈霞请求利息10500元的问题,系按照月息3.5%计算,该请求利息略高于法律规定,本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7840元(49000元0.028个月,按照月息2%计算至起诉前)。被告梁仁军、代言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陈霞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7840元(49000元0.028个月,按照月息2%计算至起诉前),合计56840元;二、被告代言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元,由被告梁仁军、代言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慧云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