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鸿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海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第434号原告永州鸿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又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文海英,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康智,系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鸿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海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鸿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现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慧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