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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应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666号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5号。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和平、吴艳群,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倬。原告因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42179.9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至欠款付清(截至2014年8月25日利息损失为65180.62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在线签订《阿里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500000元;授信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014年7月11日;初始利率为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月11日;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滨江区;未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视为构成违约;发生争议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等约定。2013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0元。截止至2014年8月25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42179.93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向报社缴纳公告费650元。另查明:2015年4月22日,原告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该所处理本案相关法律事务,代理费为1500元,该所出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2179.93元,并支付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但总计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应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082元,由被告应倬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应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长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由 玥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冯佳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