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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母长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母长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475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41302272-6。法定代表人:才永吉,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孝国,系该社信贷员。被告:母长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母长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