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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陈秀云与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云,陈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民初719号原告陈秀云,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陈福全,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原告陈秀云的配偶。被告陈鑫,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陈秀云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毅挺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福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鑫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于2012年7月9日向其借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任何利息,其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拒绝偿还本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全部借款本息止);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当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2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陈鑫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鑫于2012年7月9日向原告陈秀云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兹向灌口镇陈井村陈秀云借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月息3分。”由被告陈鑫在“叁万”、“30000”、“月息3分”处按印,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按印。在借款发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福全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偿还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述《借条》可以证实原告陈秀云与被告陈鑫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经原告催讨,被告陈鑫仍未偿还借款本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2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借款书面约定月利率3%,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被告陈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秀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2年7月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鑫承担,被告陈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毅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威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