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程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126号原告程某,个体工商户。被告穆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