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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程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126号原告程某,个体工商户。被告穆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