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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宋礼明与胡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礼明,胡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840号原告宋礼明。被告胡冰(又名胡斌)。原告宋礼明与被告胡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礼明撤回对被告胡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礼明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妙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