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宋礼明与胡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礼明,胡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840号原告宋礼明。被告胡冰(又名胡斌)。原告宋礼明与被告胡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礼明撤回对被告胡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礼明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妙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