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卢粉连与XX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粉连,XX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544号申请执行人卢粉连,居民。被执行人XX华,居民。原告卢粉连诉被XX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XX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卢粉连房屋租金95000元、电费994元,合计95994元。逾期后,被告未履行全部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