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立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83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英,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克杰,系该行职工。被告刘立宏,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