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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唐训龙与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训龙,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591号原告:唐训龙,男,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法定代表人:李青松。原告唐训龙诉被告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思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训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思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训龙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员工,于2015年8月2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行政经理一职,然而原告入职以来,被告欧思卡公司一直未向原告发放工资,2015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薪资欠条,承诺于2016年1月4日以现金形式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65035.43元,但被告逾期未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全部工资65035.43元(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唐训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唐训龙身份证、欧思卡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薪资欠条;3.劳动合同书。被告欧思卡公司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8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被告欧思卡公司在公告期满后指定的期限内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唐训龙是欧思卡公司的员工,于2015年8月21日入职。2015年8月19日,以欧思卡公司为甲方、唐训龙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乙方于2015年8月21日正式入职甲方,实际开始履行劳动合同;乙方被雇佣期间同意担任甲方行政经理工作;乙方试用期间工资为1510元,试用期满后依据乙方工作岗位定为1510元;甲方因生产、经营需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有关加班工资的计算均是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合同还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密义务,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31日,欧思卡公司向唐训龙出具薪资欠条一份,内容为:“兹有唐训龙(身份证号码:××,系我公司行政经理岗位员工,现因我司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积欠唐训龙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薪资共计65035.43元,我司承诺在2016年1月4日前以现金形式向唐训龙支付上述拖欠的薪资,逾期不还,员工唐训龙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欧思卡公司出具欠条后仍未按约定支付拖欠的工资,唐训龙遂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欧思卡公司出具薪资欠条确认拖欠工资款的事实,且唐训龙在本案中只主张欧思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其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本案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欧思卡公司出具薪资欠条确认拖欠唐训龙工资款未付,唐训龙以该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本院起诉要求欧思卡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65035.43元,该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欧思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唐训龙支付拖欠的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工资65035.43元。案件受理费1426元(原告唐训龙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唐训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安妮谭银娣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