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3656号原告:隋某,汉族。被告:张某某,汉族。原告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雪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某与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我家于2015年7月13日准备在我老家办答谢,被告大概在11、12日的时候逃跑了,但我家的答谢宴是正常办的,费用都已经支出了。我在2015年6月21日流产了。被告大概在2014年12月3日登记当天给了我大概7.6万元的彩礼,我办婚宴花了2万多元,剩余的钱在这两年都花没了。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相识时间、结婚登记时间、无婚生女情况属实。我认为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还想跟原告共同生活,我没有逃婚,原告家办没办婚宴我不清楚,我跟原告登记当天给了原告7.6万元彩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间出现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真正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应给被告一个机会,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同携手挽救婚姻及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