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遂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云与被执行人刘德功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刘德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遂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女,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刘德功,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吴小变银行存款78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贾耀坤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