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遂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云与被执行人刘德功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刘德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遂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女,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刘德功,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吴小变银行存款78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贾耀坤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