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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9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朱艳萍与朱振坤、朱巨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萍,朱振坤,朱巨兵,吴一芳,朱巨标,姚丽娟,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942-5号申请执行人朱艳萍,居民。被执行人朱振坤,居民。被执行人朱巨兵,居民。被执行人吴一芳,居民。被执行人朱巨标,居民。被执行人姚丽娟,居民。被执行人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法定代表人李硕,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艳萍与被执行人朱振坤、朱巨兵、吴一芳、朱巨标、姚丽娟、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1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朱振坤、朱巨兵、吴一芳、朱巨标、姚丽娟共同偿还原告朱艳萍借款357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57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20日前给付300万元及利息,每笔还款利随本清;被告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朱振坤、朱巨兵、吴一芳、朱巨标、姚丽娟、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朱艳萍有权就全部剩余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5360元,减半收取17680元,由被告朱振坤、朱巨兵、吴一芳、朱巨标、姚丽娟、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封了部分财产,双方达成和解,现因被执行人尚履行完毕,等待双方对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1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