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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强,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278号原告王建强。被告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82002-5。法定代表人宋雪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强与被告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王建强负担。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瑞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