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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羊显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羊显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羊显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磊,主任。上诉人羊显伟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琼9701民初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予其安置补偿,双方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就此争议上诉人于2015年11月起诉行政案件,该行政案件正在审理阶段,上诉人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民事案件,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羊显伟的起诉。上诉人羊显伟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书,对本案立案审理,依法判令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羊显伟补偿安置。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补偿协议已经达成,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事实安置协议,上诉人羊显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其要求被上诉人给予其安置补偿,双方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冬燕审 判 员 王永政审 判 员 陈海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灵聪书 记 员 符国相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