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卫东、黄卫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卫东,黄卫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82号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晓菲、朱俊刚(特别授权),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卫东,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黄卫兰,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卫东、黄卫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维专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无书记员 李晓斐?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