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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财保23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进忠与张学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进忠,张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23号之1申请人张进忠。委托代理人张进国。被申请人张学彬。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张学彬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以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学彬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