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财保23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进忠与张学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进忠,张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23号之1申请人张进忠。委托代理人张进国。被申请人张学彬。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张学彬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以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学彬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