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镇黄鑫制版有限公司与谢荣曲、谢军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荣曲,苍南县龙港镇黄鑫制版有限公司,谢军,谢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荣曲。委托代理人:何健,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龙港镇黄鑫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小包装工业园区**幢*号。法定代表人:黄仰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军,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顿曼蓉,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谢军。原审第三人:谢飞。上诉人谢荣曲因与被上诉人苍南县���港镇黄鑫制版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军、原审第三人谢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怡然、代理审判员董孙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荣曲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谢荣曲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荣曲撤回上诉。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35元,减半收取4017.50元,由上诉人谢荣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