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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6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与邱奕仁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邱奕仁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659号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郑焕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晓辉、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奕仁,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奕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蔡芳桅人民陪审员  卢盛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