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时得恒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素芳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得恒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王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55号申请人时得恒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素芳,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时得恒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素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4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时得恒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的法律义务,给付运输费及货物押金共计49.1611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素芳名下无车辆,房屋,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04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