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段祖忠与吴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祖忠,吴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844128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643号(2016)粤0204民初643号原告:段祖忠,男,1956年8月19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现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215。委托代理人:钟伦辉。被告:吴卫东,男,汉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01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李劲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祖忠诉被告吴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桂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天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