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津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津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1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华苑产业区华天道5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森,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津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十四号桥。法定代表人李阳。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津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6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国欣审 判 员 李焕庭代理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