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元文与被上诉人张元林、邵耘、南京闽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元文,张元林,邵耘,南京闽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元文,男,汉族,1954年1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蒋太耀,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月红,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林,男,汉族,1955年4月1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耘,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闽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志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元文因与被上诉人张元林、邵耘、南京闽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元文于2016年4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林元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元文撤回上诉,原审法院判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林元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