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凤琴与丁建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琴,丁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60号申请执行人杨凤琴,女,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丁建英,女,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杨凤琴与被告丁建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57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丁建英将原告杨凤琴的居民户口簿、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西路西园西里53门103号公产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案外人丁建忠的死亡证明交付给原告杨凤琴。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建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伟审 判 员 李来旺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