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时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746号原告:时某某,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本院在审理时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