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泰兴市弘宇液压件制造厂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弘宇液压件制造厂,飞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96号原告泰兴市弘宇液压件制造厂,住所地泰兴市刘陈镇白庄居委会*组。投资人刘红俊,该企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保清,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军,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委托代理人李汉军,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建湘村45栋2门403房,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泰兴市弘宇液压件制造厂与被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受理。原告泰兴市弘宇液压件制造厂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兴市弘宇液压件制造厂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弘宇液压件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泰兴市弘宇液压件制造厂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