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斌与赵东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斌,赵东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斌,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旭,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东伟,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上诉人郑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存在未对争议工程的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若不合格能否进行修复及修复费用的多少等问题进行鉴定,上述鉴定工作不宜在二审期间进行,原审法院未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导致该案的主要事实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28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康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