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济南优耐特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优耐特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鲁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96号原告:济南优耐特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1705室。法定代表人:孙雄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兵友,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徐添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薛茂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兴彬,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玉斌,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优耐特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优耐特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