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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85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泰达建材租赁经营部与余忠东、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泰达建材租赁经营部,余忠东,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85号附2号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泰达建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石马村。经营者:王豫勇,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生,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史清勇,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雄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忠东,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生,住所地九江市修水县。被告: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女儿街13号。法定代表人:淦冬金。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赣0111民初18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6年3月4日本院执行财产保全,通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协助冻结了被告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现因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泰达建材租赁经营部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银行存款280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银行存款28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