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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德顺与广州市金朋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353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顺,广州市金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353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顺,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金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张德顺与被告广州市金朋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00010号及(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金鹏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张德顺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3月14日的劳动报酬1769.58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金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张德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4568.55元;三、驳回张德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张德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判决: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金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张德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0613.89元。2015年2月9日,张德顺以广州市金朋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3359.47元,本案执行费34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金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35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旭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