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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于翠云与北京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翠云,北京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183号原告于翠云,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隋轶,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秀姗,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萍,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瑞香,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亮,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转良,总经理。原告于翠云与被告北京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北京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本教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翠云的委托代理人隋轶、赵秀姗,被告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负责人李萍的委托代理人董瑞香、王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本教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翠云诉称:原告于翠云与被告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2015年度国家一级建造师“高端班”考前辅导服务。合同签订前,被告工作人员一再告知原告只要就读该“高端班”将一定通过考试,同时说明该公司推出的10500元的“协议保过班”就已经承诺保过,而价格是该班数倍的“高端班”更是无不通过考试之忧。故原告在合同订立后,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用41328元,并正常参加被告提供的辅导。但在培训中原告发现,自己支付了高额培训费的“高端班”课程与几千元费用的普通班课程内容及所谓“内部考试材料”并无二样,其提供的联系材料甚至在百度搜索中都能找到。原告认为被告在提供培训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其提供的培训与高额收费并不匹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退还培训费30828元,被告龙本教育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辩称:答辩人从没有向被答辩人做过任何保过承诺,也不存在任何欺诈事实,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培训义务,答辩人没有过错,不存在退还培训费的约定或者法定理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龙本教育公司辩称,答辩人与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关系,与被答辩人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管理,答辩人从没有参与过被答辩人的教育咨询或培训事宜,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鲁班培训宣传册记载,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培训班包括:冲刺班、信息班、通关保障班、协议保过班、VIP保过班和高端班等。其中,高端班:全科45000元,经济、管理、法规10000元,实务15000元,内部集中开课。2015年8月19日,于翠云向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交纳培训费41328元,参加了该公司2015年一级建造师“高端班”教育培训,并参加该公司在北京、天津分别组织的为期10天的集中培训。后于翠云参加了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分别为:建设工程经济45分,建设工程及相关知识80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9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54分。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及龙本教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教育咨询等。以上事实,有宣传手册、收款收据、成绩查询结果、聊天记录、企业信息、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的宣传册中没有下一个班次包含前一个班次全部内容的记载,“高端班”也没有保证通过的承诺,且原告于翠云参加了被告龙本教育山东分公司组织的“高端班”集中培训,因此,原告于翠云以被告存在欺诈宣传、要求按照宣传册中“协议保过班”退还部分培训费的依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翠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于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吕铸荣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