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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钱峰与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峰,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任龙娥,杨晓敏,俞红梅,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419号原告:钱峰。被告: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晓彬。被告:任龙娥。被告:杨晓敏。被告:俞红梅。被告: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钱峰与被告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和重钢公司)、杨晓彬、任龙娥、杨晓敏、俞红梅、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重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峰诉称:2013年10月10日,被告创和重钢公司、杨晓彬、杨晓敏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瑞和重工公司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杨晓彬与被告任龙娥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晓敏与被告俞红梅系夫妻关系,被告任龙娥、俞红梅应承担共同还款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六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8分计算,暂计算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另案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被告创和重钢公司、瑞和重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分别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创和重钢公司、瑞和重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被告瑞和重工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被告创和重钢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目前,被告创和重钢公司及瑞和重工公司的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告钱峰提起的有关创和重钢公司及瑞和重工公司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9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