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1122民初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树德与郑东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德,郑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11**民初00901号申请人陈树德,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郑东东,男,汉族,个体户。申请人陈树德与被申请人郑东东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陈树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东东名下位于陇西县中天家园6号楼4单元602室房产,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树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东东名下位于陇西县中天家园6号楼4单元602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一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