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谭某与罗永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春谭某,罗永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73号原告谭文春谭某,农民。被告罗永才,农民。原告谭文春谭某与被告罗永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要求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其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文春谭某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春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68元,由原告谭文春谭某负担。审 判 员 莫  丽人民陪审员 言黄大伟人民陪审员 言邓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又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