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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凡成平与周富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成平,周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鄂068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凡成平。被执行人周富兵。本院在执行凡成平与周富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周富兵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三、限周富兵在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