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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胡建义与赖房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义,赖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义,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赖房明,男,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赣州市龙南人,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胡建义与被执行人赖房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做出的(2015)进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建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房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建义欠款人民币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赖房明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义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2015)进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房明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义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2015)进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进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义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