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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540号原告郑某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