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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严玉云与深圳汇海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玉云,深圳汇海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687号原告严玉云,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被告深圳汇海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广场二期B-1407。法定代表人贝萍。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路科兴科学园B栋2单元16层。法定代表人谢争江。本院受理原告严玉云诉被告深圳汇海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严玉云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严玉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玉云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3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法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