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宋某某,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某,女,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刘韦廷审 判 员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