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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栗仁付与栗仁会、武爱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仁付,栗仁会,武爱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315号原告栗仁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武天军,辉县市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栗仁会,男,汉族。被告武爱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仁付诉被告栗仁会、武爱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仁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