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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忠生和丘雄斌、游春福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生,丘雄斌,游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生,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丘雄斌,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游春福,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刘忠生和被执行人丘雄斌、游春福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丘雄斌、游春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丘雄斌、游春福所有的在银行存款65675元或价值相当于65675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东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