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任青龙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并处罚金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369号之一被执行人:任青龙,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任青龙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青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青龙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书记员 刘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