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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任青龙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并处罚金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369号之一被执行人:任青龙,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任青龙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青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青龙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书记员  刘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