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牡丹与乌力吉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乌力吉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394号申请执行人牡丹,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乌力吉巴雅尔,男,蒙古族,牧民。牡丹与乌力吉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54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乌力吉巴雅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牡丹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乌力吉巴雅尔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牡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乌力吉巴雅尔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牡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