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1225民初字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南1225民初字624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杨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