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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于海萍与原审被告李长信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海萍,李长信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民监字第6号原审原告于海萍,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审被告李长信,男,192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审原告于海萍与原审被告李长信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09)蓬登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丽娜审判员  许立仲审判员  李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台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