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于海萍与原审被告李长信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海萍,李长信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民监字第6号原审原告于海萍,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审被告李长信,男,192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审原告于海萍与原审被告李长信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09)蓬登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丽娜审判员 许立仲审判员 李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台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