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409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福堂、张俊江,邢台县东汪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