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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409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福堂、张俊江,邢台县东汪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