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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伟则友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伟则友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33号罪犯伟则友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攀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伟则友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1)攀刑终字第121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伟则友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原审被告人伟则友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4年6月30日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伟则友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伟则友子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伟则友子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伟则友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01.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伟则友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伟则友子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