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正华与被上诉人储玉胜、张文彬、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启友、张秀英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正华,储玉胜,张文彬,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启友,张秀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储玉胜,男,汉族,1970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彬,男,1978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怡和家园1号508室。原审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张启友,男,汉族,1972年3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审第三人:张秀英,女,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李正华因与被上诉人储玉胜、张文彬、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启友、张秀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李正华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芜湖市南陵县塘南村上俞自然村35号,本案应移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属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叶光氢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巩志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