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德安县安达物流中心、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安县安达物流中心,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德安县安达物流中心。负责人潘熙贵。被执行人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贻祝。关于申请执行人德安县安达物流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145944.86元,执行费208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145944.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一时难以处理,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德安县安达物流中心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共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