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晓雅与胡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雅,胡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211号原告:王晓雅。委托代理人:李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雅诉被告胡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王晓雅负担。审判员 胡其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卓琳 来自